记得小时候在学校与同学打架时,回到家后,父亲首先责备的是自己的孩子,总是从自己孩子身上找原因,而不是领着孩子找“家门”,我记得,“找家门”是天大的事,除非查明确实是自己孩子受到了大的委屈的情况下,父母才会领着孩子找“家门”,即找对方家和其父母说理,也是心平气和的,尽管如此,“打家门”者十有八九不会得到对方的理解,因此发生争执是高概率事件。一般情况下,邻里百家的,一般不会领着孩子找“家门”,至多一方父母到另一方家中,双方互说自己孩子不对,事情就解决了。以下与大家分享的是一起新近发生的,因幼儿园两孩子打架,一方夫妻找“家门”,并在他人家中殴打孩子,孩子爷爷反击致伤的事件。这起事件中,涉及互殴、正当防卫等相关问题,以下结合案例,谈谈看法。
11月8日,江苏一男子因自家孩子被同学打伤,上门掌掴对方,并与其家人发生冲突。视频显示,该男子坐在凳子上与打人幼儿训话,突然一巴掌将其打倒在地。幼儿爷爷见状举起椅子砸向男子,结果被他推倒在地。
被打的幼儿母亲唐女士称她家孩子在幼儿园与同学发生争执,伤到其头部。对方家长带着孩子上门讨说法,一巴掌把幼儿打倒,还推倒幼儿的爷爷,导致腿部骨折。事发后,唐女士已报警,正在等待调查处理。
以下结合案例,展开分析讨论。
“互殴无防卫”观念使得正当防卫制度几乎成为空谈
互殴即相互斗殴,是指双方以伤害对方身体的意图相互攻击的行为,由于相互斗殴的双方在客观上是为了殴打对方,不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行为,因此,相互斗殴的双方彼此不得对另一方实施正当防卫。
“互殴无防卫”实际上只说对了一半,一般情况下,一旦双方行为被认定为互殴,确实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实施正当防卫,但是,双方在互殴过程中,一方欲停止或认输求饶,另一方却仍继续实施暴力,这种情况下,一方完全可以对继续实施暴力一方实施正当防卫。再有,双方本来是赤手空拳相互斗殴,或均持木棍斗殴,一方突然升级暴力或工具,另一方可以对其实施正当防卫。
实践中,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极其稀罕,不是实践中不存在正当防卫行为,而是基于理论或其他观念导致正当防卫案件不能被认定。如王某与刘某因工作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互不相让,越吵越凶,刘某挥拳击打王某面部,王某一脚踢中刘某裆部致其轻伤。这样一起案件就不是互殴,因为两人争吵时并不存在现在的不法侵害,而不法侵害的发生正是刘某挥拳击打王某,针对对自己实施的不法侵害,王某当然可以对其实施正当防卫,而一般防卫下,致行为人轻伤及以下结果的,绝对不会过当。
针对发生在自己家中的不法侵害,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对正当防卫不可以再实施正当防卫
家是人们安居乐业、繁衍生息的小窝,对于公民家中的安宁任何人无权侵犯,我国刑法为了保护公民的生活安宁权,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经要求退出拒不退出住宅的行为,予以刑法规制,公民居住安宁权既是一项基本人权,受宪法保障,也是受刑法保护的重要法益。
公民对于自己的住宅有绝对支配权,公共利益除外,“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句古老的刑法谚语,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映衬着公民对自己住宅的绝对支配。
本案中,虽然孩子父母找上门来,取得了孩子爷爷奶奶的容许,并诚恳对孩子家长认错,收来自己孩子任由孩子父亲说教,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孩子父亲竟挥手打向孩子面部,将孩子打倒在地,针对这种发生在孩子自已家中的暴力(不法侵害),作为孩子的爷爷完全有权利对其实施正当防卫,因此,孩子爷爷持凳子砸孩子父亲的行为,是行使正当防卫权的行为,且没有超出必要限度,应评价为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合法行为,而正当防卫针对的对象是不法侵害,因此,针对正当防卫行为不得再实施所谓的正当防卫。本案中,孩子父亲针对被打孩子爷爷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再对其实施正当防卫,因此,孩子父亲推倒老人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行为,不是正当防卫。如果老人的伤情达到轻伤二级或更严重,孩子父亲涉嫌故意伤害罪。
结语:通过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孩子父亲在他人家中殴打他人孩子的行为,孩子爷爷可以对其实施正当防卫,不能将孩子爷爷的行为理解为互殴。针对老人的行为,孩子父亲不可以再实施正当防卫,因此,孩子父亲推倒老人致伤的行为,为故意伤害行为,或涉嫌故意伤害罪。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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