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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天前,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76岁的女村民胡某翠在自家院子里遭遇野猪袭击受伤,经抢救无效身亡,引发广泛关注。与过往几次野猪袭击事件有所不同的是,此次事件中存在“人带猎狗撵猪、野猪变道闯入农家”这一情节。
野猪等猛兽致害,近期已发生多起。随着我国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持续改善,截至目前,我国野猪的数量已达200万头,广泛分布于28个省份,其中26个省份都存在野猪致害的情况。
为何如此高频率发生野猪出没乃至伤人致死事件?侵权责任如何划分?谁来赔偿?怎么赔偿?就此,南都记者采访了动物专家、律师、保险代理人等专业人士进行答疑。
保险代理人
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11月24日上午,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76岁的女村民胡某翠在自家院子里遭遇野猪袭击受伤,经抢救无效身亡。
11月26日下午,岚皋县发布情况说明称,被攻击的老人经县医院120救护中心抢救无效,不幸身亡。据该县联合调查组初步核查,近期野猪损害庄稼严重,事发时,陈某树等4人带猎狗自行上山撵野猪,猎狗追撵的野猪进入农户院子,其后对胡某翠发起攻击。
与过往几次野猪袭击事件有所不同的是,此次事件中存在“人带猎狗撵猪、野猪变道闯入农家”这一情节,使得侵权责任的划分也有一定变化。
在保险公司代理人林祺熹看来,捕猎队是野猪伤人的“诱因”,老人家属应该找4名撵野猪者索取赔偿,此外才是通常情况下的向当地政府申请赔付。若自行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未把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列为除外责任的,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律师
捕猎者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刚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陕西岚皋的事件中,捕猎队追赶野猪闯入民宅,导致野猪咬伤、咬死村民,捕猎队员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而今年1月,国家林草局等部门共同制定、发布的《野猪等陆生野生动物致害防控工作方案》中,还要求省级林草部门在野生动物致害频繁、对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区域,依法因地制宜建设脉冲电围栏、阻隔栅栏、隔离壕沟、植被隔离带等隔离防护设施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以及配置红外感应、影像监测联动音响预警设备,有效阻碍野生动物脱离自然栖息地,及时向当地公众发出特定警报或信息。邓刚说:“如果是野猪自然闯入民宅导致人身伤害,地方政府不能证明其履行了义务,或采取了必要的避免野猪闯入民宅的措施,可能会对由此发生的人身伤害后果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载明: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符合野生动物损害补偿规定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
动物专家
解决野猪之困需靠群众力量
“最近收到了很多关于野猪袭击人的报道,这类事件恐怕会成为常态。”广东省科学院动物研究所研究员胡慧建感叹道。原因在于,自然生态系统控制力不足,野猪数量和分布增长不受控,同时现有人工控制力和处理方式也不足,野猪在人类主活动区出现频率和规律未能掌控。另一方面,野猪在陌生环境及对抗环境下的杀伤力大,容易对人类造成难以预料的危害。
随着野猪数量激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从2021年起已在14个省(区)开展野猪危害防控综合试点,多地积极探索开展猎捕调控、主动预防、肇事补偿等。安徽、陕西、四川、宁夏等地为调控野猪数量,曾公开招募“赏金猎人”。
2021年,安徽省被列入全国野猪危害综合防控试点省,并在部分市县开展野生危害综合防控试点。在安徽省范围内对野猪防控猎捕“实行年度猎捕量限额管理”,每年评估下发年度猎捕量限额。
2024年9月23日,宁夏西吉县林草局发布《关于遴选2024中央财政西吉县野猪综合防控项目捕猎队伍和无害化处理队伍的公告》称,计划猎捕西吉县域内成年(40公斤以上)野猪300头,每头补偿2400元,经费预算为72万元;无害化处理成年(40公斤以上)野猪300头,每头200元,经费预算为6万元。
据公开信息,截至今年10月,全国经林业部门审批并正常存续的狩猎队伍约110支,但登记在册的猎手以兼职为主,人数有限且分布不均。
对此,胡慧建称,狩猎队有一定效果,但也有限。他认为,目前政府部门既承担费用,又承担责任,野猪防控成本过高。要解决野猪之困,需要靠群众力量。该力量既要引导,又要有收益考量,让群众能够从中获得一定利益和回报。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 薛凯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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