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北京市召开长峰医院火灾事故情况通报会,截至19日9时,经转院救治无效,29人遇难,其中,26人为住院患者、1名护士、1名护工、1名患者家属。
4月18日12时57分,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接警,北京长峰医院住院部东楼发生火情。接警后,消防、公安、卫健、应急等部门赶赴现场处置。13时33分,现场明火被扑灭。15时30分,现场救援工作结束,共疏散转移患者71人。
北京长峰医院隶属于北京长峰医院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开办,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是一所以诊疗血管瘤、脉管畸形等疾病为主的二级综合医院。发生火情的东楼建筑面积5298平方米,主要收治危重症患者。
截至4月19日6时,71名转运伤员中,在院治疗39人,出院3人,死亡29人。在死亡人员中,男性13人、女性16人;长峰医院住院患者26人、患者家属1人、护工1人、护士1人;北京26人,河北、湖南、山东各1人。26名长峰医院住院患者平均年龄71.2岁,最小40岁,最大88岁,其中40-49岁2人,50-59岁3人,60-69岁3人,70-79岁13人,80岁以上5人。在院治疗39名伤病员,危重3人、重症18人、病情平稳18人;男性17人、女性22人;长峰医院住院患者29人、患者家属5人、护工2人、医护3人。
据通报,经初步调查,事故系医院住院部内部改造施工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火花引燃现场可燃涂料的挥发物所致。事故具体原因和损失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北京长峰医院院长王某玲(女,44岁)、副院长汪某(女,37岁)、总务科主任王某阳(男,50岁),施工公司负责人王某峰(男,47岁)、现场施工人员程某君(男,33岁)等12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目前上述人员已被公安机关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据媒体报道,4月19日早间,长峰医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告,北京长峰医院股份有限公司因发生重大风险事件,且未向公司申请停牌,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现决定自2023年4月19日起对其股票实施停牌。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律师告诉“法度law”: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即“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关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规定,即“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目前公开的信息看,相关人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既包括法人代表也包括其他的责任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罪的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所以从通报看,院长王某玲、副院长汪某、总务科主任王某阳、施工公司负责人王某峰、现场施工人员程某君等12人均被刑事拘留。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造成后果“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7条规定,造成后果“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目前的死亡人数来看,应符合第二档的法定刑。
安全无小事。从地图上检索,该医院和消防队距离很近。除了消防预案外,在事故发生后也应当积极报警,组织施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违反其规定的,除了相关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外,医院还应对因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进行民事赔偿。
对医疗机构不再具备相关条件的,医疗主管部门也可以对其作出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进行整顿的处罚决定,对有违法所得的也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进行行政罚款。
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峰源律师向“法度law”表示: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业务过失类犯罪,是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的犯罪(即指从事业务的人员,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造成他人死伤的行为)。
《刑法》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可能承担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
官方通报火灾造成29人死亡,已经达到了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责标准。也就是说,官方通报的上述责任人员,如果构成该罪,可能承担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
此外,涉案的相关行政部门及人员在其中如涉嫌职务犯罪或违法,也可能面临刑事追究或党纪、政务处分。
吴少丹律师向“法度law”分析: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此次火灾属于重大火灾,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同时,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是重大责任事故罪,该罪名属于危害生产安全的过失犯罪,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次火灾已经造成29人死亡,远超司法解释中对情节恶劣“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认定标准,因此一旦嫌疑人被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则面临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同时被禁止在一段时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危害生产安全类犯罪涉案人员较多,犯罪主体复杂,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均属于本罪名下犯罪主体。
关于各嫌疑人承担责任与否,要明确各嫌疑人是否正确落实消防责任,不仅要查明医院方与施工方是否依据相关规定,设置专职消防负责人、配备消防设施、定期巡查消防隐患、规范施工操作流程等,还要查明各嫌疑人对事故发生的所起作用,不能将直接责任等同于主要责任。如何认定各嫌疑人责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还需要等待事故的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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