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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原法官:建议纠错涉疫案件

来源:经济观察报 时间:2024-11-25 06:02 阅读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李微敖 种昂 “既然防疫政策现在已经调整,涉疫情案件的处理思路也应随之调整。此前一些涉疫案件,如隐瞒行程或者管控期间擅自外出但没有引起疫情传播的,现在就不宜再定罪处罚了。凡是没有生效的案件,应该一律终止审理、审查或侦查,作宣告无罪、不起诉或撤销案件处理。”2022年12月,曾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法官的黄应生撰文呼吁。

2022年12月18日,在接受经济观察网记者采访时,黄应生还表示,对于部分已经生效的判决,如2021年11月当新冠肺炎病毒演变为奥密克戎(Omicron)病毒之后,因为传播奥密克戎病毒而被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人,建议司法机关予以纠错。

2020年2月即有涉疫情管控判例出现

2019年年底2020年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开始爆发,中国施行了较为严格的管控措施。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同时,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此后,全国多地均有因为违反新冠肺炎疫情管控规定,而被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予以司法追责的案例出现。

经济观察网记者检索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案例发现,2020年以来,此类判决案例共有80件左右。

最早的案例之一是2020年2月的尹金海案。

1970年6月出生的尹金海是湖北咸宁嘉鱼县人,个体司机。

2020年1月23日,武汉市发布《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1号)》,决定于当日10时关闭离汉通道,实施封城管理。

1月23日当天,从上午10时至晚8时许,尹金海“在无运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驾驶小汽车接送乘客往返于武汉、嘉鱼两地。同年2月4日,被告人尹金海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截至当年2月7日,与尹金海密切接触的20人被集中隔离。

同年2月5日,尹金海被监视居住。2月12日,检察院指控他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是判处尹金海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

《刑法》规定,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天之后,即2020年2月14日,嘉鱼县法院判决,尹金海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有期徒刑一年。

2021年以来 公布判例已大幅度减少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80余件判决案例亦显示,从时间分布上看,2020年判决的案例最多,占到8成以上,且涉案人大多有武汉旅居史。2021年,有大约9件判例;而2022年迄今,只公布了4例。

公布的最新案例发生在西藏日喀则市江孜县。2022年9月26日,江孜县检察院指控:

2022年8月17日18时许,朗加与其妻子,以及刚刚出生的女婴从日喀则市返回江孜县农村老家,由乡卫生院1位医生以及2位村医把他们送到了家中,要求他严格履行7天居家隔离,并让三人单独居住。

同年8月18日,朗加“明知自己被防疫人员要求居家隔离的情况下,擅自外出浇灌农田”,并与同村的几个朋友在田间饮酒。

8月19日,朗加的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并造成两位密切接触人员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被认定为新型冠状病毒无症状感染者;此外,还造成另外28人被隔离。

检察院建议判处郎加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2022年9月30日,江孜县法院采纳了这一量刑建议,判决郎加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今年11月至12月初 各地仍有涉疫警情通报

除这些已经被法院判决的案例,2022年11月至12月初,四川、湖南、山西等地警方仍有不少涉疫情防控的警方通报。

2022年11月19日,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通报:此前一日,该局接锦江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马某辉(男,25岁,11月17日核酸检测呈阳性)、马某丹(女,19岁,11月17日核酸检测呈阳性)、马某(男,19岁,11月17日核酸检测呈阳性)、金某(男,23岁,11月17日核酸检测呈阳性)4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件线索的移交函。

现查明:“马某辉一行4人于11月15日从青海省西宁市自驾出发,11月16日16时许在成绵高速收费站接受入川核酸检测后进入成都。抵蓉后,马某辉一行4人未按要求向社区报备,未落实居家健康监测,入川后首次核酸结果未出前,擅自前往商场、餐馆、KTV等空间密闭、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造成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马某辉、马某丹、马某、金某4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我局(即,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已依法立案侦查。目前,上述人员均已落实隔离管控措施,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022年12月1日,山西吕梁市方山县警方通报,当日方山警方立案侦查一起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件。

“2022年11月23日11时左右,薛某波从河北廊坊广阳区、次安区等地途经青银高速,在我县(即,方山县)大武高速口入境,下高速后,未按照我县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执行第一落点核酸检测,未戴口罩下车与人交谈,未落实居家隔离、向社区报备等管控措施,返吕后未主动进行核酸检测,多次出入我县及周边相关区域的饭店、KTV等人员密集场所,至11月29日被确诊为阳性病例,造成我县疫情传播的重大风险。薛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公安机关依法对其立案侦查。”

2022年12月1日,湖南“红网”发布消息:“(2022年)11月26日,娄底市在常规核酸检查中,筛查出2例新冠肺炎阳性。经查,确诊病例付某某(男,55岁)和王某某(女,55岁)存在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两人)未向社区报备,且出入多个公共场所均未按规定佩戴口罩,造成疫情传播的严重后果。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付某某和王某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2年12月3日,湖南张家界桑植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2022年11月21日,人潮溪镇西莲村居民柴某某乘车从高风险地区返回家中,25日,其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柴某某未按疫情防控要求报备行程,也未落实居家隔离措施,造成李某某等四人被确诊为阳性感染者。其行为违反了疫情防控措施。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柴某某立案调查。”

黄应生对经济观察网记者表示,2022年12月7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了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新十条”,这标志着中国的防疫政策已经调整。因此,他建议,公检法等机关在涉疫情案件的处理思路上也应当随之调整,“有些现在就不宜再定罪处罚了。凡是没有生效的,一律终止审理、审查或侦查,作宣告无罪、不起诉或撤销案件处理。有些已经生效的判决,如因为传播奥密克戎病毒而被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人,按理也应当纠错。”

“有地方法院的法官向我反馈,其所在区域的检察院有两起涉疫情案件本拟起诉至法院,目前已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现在决定撤销刑事案件,只作行政违法处理。这无疑是一个好的趋势。”黄应生说。

网友看法

1、网友有心幫无力助:支持

2、网友悠然VLOG:我支持法官的决定,本人就是人指定的法律,人不可能没有错误,错了能改正就是一种进步

3、网友清闲的书签123:那两个被判两年的货车司机的案子应该适用

4、网友匆匆86751:人家没有违反上位法,而且因为疫情野蛮执法人员真应该判刑

5、网友君有戏言妾等千年:那些防疫工作做过头,入室殴打辱骂百姓的防疫防控人员,他们的处罚呢?

6、网友骑士出品:黄先生把国家防疫政策当成了刑法规定,这是不对的,国家防疫政策的变化只能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刑事审判,但不可以把变化后的国家防疫政策当成新刑法规定,黄法官的做法属于曲解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正在办理中的涉疫情犯罪案件,让法院宣告无罪不可以,检察院根据情况的变化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可以酌情考虑的。“有些已经生效的判决,如因为传播奥密克戎病毒而被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人,按理也应当纠错。”这个绝对不可以,严重破坏司法的权威性,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法理。

7、网友豆在腹中气泣弃:知错就改,善莫大焉。支持司法系统本着事实求是的态度改进工作。社会在进步,祖国在进步。

8、网友老马识途6:支持调整涉疫案件!

9、网友锐不可当1799:法无溯及既往之力

10、网友太阳升Sun:过去被处理的人,是该处理的人。当时有当时的规定,违反规定就该受到处罚。

11、网友曾经的拚命三郎:有法必依,依法办案!

12、网友yobboy:现在大部分人都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狗头]

13、网友一如既往的沉寂:政策变了,但传染病防治法没变,危害公共安全罪条款没变。政策出台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这个需要尽快理顺。比如某些地方强调轻症和无症状感染者可以上岗究竟可不可以?造成传播涉不涉嫌违法问题?毕竟很多人家有老人孩子,自己被感染也是一件很担心的事情,同时毕竟目前乃至一段时期医疗资源紧张挤兑问题严重问题,也需要引起重视。还有,号召医生感染缓解后到岗,由此引发的大面积院感问题怎么处理?这些都是需要全面考虑的。

14、网友上进生活家R8:最高法原的字不是这个院字吗?

15、网友真诚葡萄BM:最可怜的是那两位大货车司机被判了四年

16、网友心静如水:处理的是违法犯罪处为,与病毒危害性无关

17、网友才思敏捷糯米v3:这话从法官嘴里说出来就有点奇怪了…

18、网友勿扰丶65327872:传播疫情就事论事!不能一概而论!故意为之的该判还得判!

19、网友藤野豆腐店:支持动态调整,疫情三年,都不容易,还搞那么多罪名,增加社会戾气

20、网友顺其自然302672788117:有法必依,依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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